「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徐欣瑩
徐欣瑩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淑慧
陳淑慧
蘇清泉
蘇清泉
費鴻泰
費鴻泰
江啟臣
江啟臣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碧涵
陳碧涵
黃昭順
黃昭順
王進士
王進士
林明溱
林明溱
林滄敏
林滄敏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每天有兩百五十名五十歲以上成年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並存放於有明顯標示之開放空間。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日本經驗,公共場所設置AED後,急救心臟突發停止個案之成功率,由7%提高為38%。 三、但因部分公共場所將AED存放於管制區內,且缺乏明確標示,造成取用上的困難,為避免延誤救人時機,提案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