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管碧玲
管碧玲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佳龍
林佳龍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楊曜
楊曜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節如
陳節如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添財
許添財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幼教人員)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在立案之幼兒園擔任教保員並繼續任職者,或就讀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於前開法律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幼兒園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之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取得大學畢業學歷者,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且修習教育實習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任職滿三年以上,並實際從事教學者,經教學演示及格,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 前二項教師資格之取得、應修課程、招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起十五年適用。 第二十四條 (幼教人員)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擔任教師應具備之資格、應修課程、招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定之。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因授權之法令迄今尚未訂定施行,並鑑於從事教保相關工作人員眾多,大學相關科系進修課程名額有限,故以十年為期,於幼兒保育法施行前,已在立案之幼兒園擔任教保員並繼續任職者,或就讀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者,得修習幼教專班。 二、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在立案之幼兒園擔任教保員並繼續任職者滿三年以上者,已具備相當程度之實際教學經驗,經教學演示及格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