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勞動部組織法草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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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 二、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 三、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 四、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 五、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六、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
本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