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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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辦理原住民族業務,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行政院提案: 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提案: 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將「權利」修正為「權益」,並在其後增列「辦理原住民族業務」等字,以具體明確表達設立本會之目的。
(修正後保留第七款及委員鄭天財等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之認定、部落之核定、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三、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保存與傳承及傳播媒體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服務、住宅與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之規劃、協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 七、(保留)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會之權限職掌。 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提案: 本會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一、修正第四、第五及第六款文字。 二、保留第七款送院會處理。 三、委員鄭天財等三人所提草案第二條第七款、(增列)第八款之修正動議(如下),保留,送院會處理: 「七、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機關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所屬原住民族文獻及文物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修正後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
行政院提案: 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提案: 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增列主任委員「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修正後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行政院提案: 本會委員人數、任期及遴聘權責。 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提案: 本會委員人數、任期及遴聘權責。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提案: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委員高金素梅等提案修正後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六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構)及其業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規劃與執行原住民族之文化發展及傳統智慧創作保護。 二、原住民族博物館:研究、採集、整理、編輯、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原住民族文獻及歷史文物。
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提案: 為加強辦理原住民族文化事務,本會設三級機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局為所屬次級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審查會: 第六條照委員高金素梅等提案修正後保留,送院會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第六條修正通過) 第七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行政院提案: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第二項定明本會人員,得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者,以符本會定位。 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以外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規範以編制表定之。 審查會: 一、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六條修正通過。 二、修正第二項,具體明列各官等任用原住民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照行政院提案第七條通過)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第七條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