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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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 第八十四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
本條第二項所稱「智能障礙者」是否「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認定,及是否「同意指派輔佐人」之決定,司法實務上均由法院主觀判斷,同意權操之於法院,實無法有效保障,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之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的應有權益。爰參酌老人福利法第十三條立法例,將「法院同意權」修正為由「主管機關主動向法院聲請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俾保障智能障礙者之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