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林佳龍
林佳龍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楊曜
楊曜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田秋堇
田秋堇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唐山
陳唐山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條之一 行政院國家發展主管機關或單位,至少每四年檢討中央政府組織狀況,並就合理組織精簡方案,於總預算案併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人事單位,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後,並未有效改善行政組織疊床架屋的特性,組織再造結果令人詬病。 三、人力資源配置不當,不僅造成應強化治理而為強化治理,也產生人事費用日益膨脹的結果。 四、配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四條,應於檢討政府組織員額時,併同檢討行政組織精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