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高志鵬
高志鵬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添財
許添財
林佳龍
林佳龍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田秋堇
田秋堇
尤美女
尤美女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唐山
陳唐山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福利、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建議將公務人員福利,明定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條保障之事項。
第十八條之一 本法所稱福利包含基本福利及彈性福利。新增及既有福利之項目、內容應以法律明確授權,且非依法律不得減除。 福利之額度、施行細則等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會同考試院銓敘部共同訂定之。並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福利之項目、內容、額度及施行細則應由行政院人事單位會同主計單位,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經行政院核定後,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法定社會保險等基本福利應予以保障,非經修法不得任意減除。 三、對於彈性福利,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及主計機關應共同擬定福利項目、內容、金額。 四、施行細則應由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及主計機關向立法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