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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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福利、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二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
建議將公務人員福利,明定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條保障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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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之一 本法所稱福利包含基本福利及彈性福利。新增及既有福利之項目、內容應以法律明確授權,且非依法律不得減除。 福利之額度、施行細則等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會同考試院銓敘部共同訂定之。並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福利之項目、內容、額度及施行細則應由行政院人事單位會同主計單位,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經行政院核定後,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 |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法定社會保險等基本福利應予以保障,非經修法不得任意減除。
三、對於彈性福利,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及主計機關應共同擬定福利項目、內容、金額。
四、施行細則應由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及主計機關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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