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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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國家財政經濟狀況,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並由主計總處主計長向立法院報告,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
因部分預算具有歷史因素並非符合當下時空背景,與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相衝突。為避免立法院審查預算時產生具有共通性的爭議,虛耗國家資源,且易產生社會對立,不利國家發展。故應直接審查編製原則及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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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及斟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並依照立法院通過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 第三十二條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
本條係配合預算法第三十一條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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