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蔡煌瑯
蔡煌瑯
高志鵬
高志鵬
鄭麗君
鄭麗君
田秋堇
田秋堇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添財
許添財
蘇震清
蘇震清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偉哲
黃偉哲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趙天麟
趙天麟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預算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國家財政經濟狀況,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並由主計總處主計長向立法院報告,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因部分預算具有歷史因素並非符合當下時空背景,與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相衝突。為避免立法院審查預算時產生具有共通性的爭議,虛耗國家資源,且易產生社會對立,不利國家發展。故應直接審查編製原則及辦法。
第三十二條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及斟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並依照立法院通過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第三十二條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本條係配合預算法第三十一條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