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淑芬
林淑芬
高志鵬
高志鵬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管碧玲
管碧玲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吳宜臻
吳宜臻
許忠信
許忠信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黃文玲
黃文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五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妨害下列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無正當理由囤積前項物品,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並刪除未遂犯規定: (一)考量以強暴、脅迫或詐術方式妨害農工商之行為本具可罰性,且亦將造成影響物價高漲之可能,爰維持現行條文有期徒刑之刑度,並依一般體例修正提高罰金刑之額度,且增加併科罰金之規定,以杜不法。 (二)本條性質係屬妨害農工商罪,保護客體宜以農工物品為範圍,是以維持現行條文規定範圍,並參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糧食管理法」等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用語,以臻明確。 (三)妨害販運行為本身即具本條規範之可罰性,不必以已造成市場確生缺乏之結果為必要,爰刪除實務上舉證困難之「致市上生缺乏」之要件,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未遂犯規定。 二、本條原僅規範以強暴、脅迫或詐術方式為妨害農工商之行為;惟查我國社會環境已非立法當時之傳統農業社會,現今不肖業者多係藉其經濟優勢或資訊掌控而囤積居奇以牟取暴利,原規範顯有不足,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處罰不肖業者藉囤積商品以抬高交易價格,造成物價波動、影響民眾權益之行為,並為區隔合理正常進貨庫存與惡意囤積牟利行為,故以「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作為處罰之構成要件。 三、增訂第三項,有鑑於實務上常見以不實謠言影響物價,其可罰性與第一項相當。爰參照第一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增訂對該行為之處罰,避免業者以此方式影響物價,形成犯罪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