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高志鵬
高志鵬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陳唐山
陳唐山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淑芬
林淑芬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許忠信
許忠信
劉櫂豪
劉櫂豪
黃文玲
黃文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三、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 四、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五、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六、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 七、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八、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 九、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十、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 十一、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十二、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十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 十四、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三、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 四、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五、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六、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 七、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八、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 九、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十、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 十一、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十二、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十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 十四、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惟查實務上在多元家庭中負擔照顧、教養兒童或少年者並非僅限於父母,如隔代教養家庭、失親子女實際照顧之人並非父母,實應合理擴大辦理親職教育輔導對象。 二、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均明文規範主管機關得強制要求「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顯見本法親職教育輔導對象並不限於父母,尚包含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三、為合乎本法推動辦理親職教育以確實保障兒少權益之規範意旨,並使條文體系與內容具一致性,避免適用爭議,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增列「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為辦理親職教育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