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張曉風
張曉風
林正二
林正二
孔文吉
孔文吉
盧嘉辰
盧嘉辰
張慶忠
張慶忠
徐耀昌
徐耀昌
馬文君
馬文君
李桐豪
李桐豪
林郁方
林郁方
王進士
王進士
孫大千
孫大千
呂玉玲
呂玉玲
楊麗環
楊麗環
黃昭順
黃昭順
徐欣瑩
徐欣瑩
林滄敏
林滄敏
王惠美
王惠美
陳根德
陳根德
蘇清泉
蘇清泉
邱文彥
邱文彥
李貴敏
李貴敏
楊應雄
楊應雄
廖正井
廖正井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蔡正元
蔡正元
曾巨威
曾巨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瓊瓔
楊瓊瓔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黃志雄
黃志雄
詹凱臣
詹凱臣
王廷升
王廷升
鄭汝芬
鄭汝芬
陳學聖
陳學聖
李慶華
李慶華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 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終生得為一次變更,但需在核付六個月內為之,並需計付相關必要費用及期間利息: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 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 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意思表示猶豫期」已成國際立法及施政之共同趨勢。 二、國際政經詭譎多變、律令繁瑣,難期許民眾在抉擇退休年金請領制時,能正確無誤。給予猶豫期適可給予補救機會,更可避免訟端爭議,進而維持社會和諧。 三、惟兼顧政策律令之安定性,予被保險人有充分籌備及思慮之時間,爰定「六個月」為回復期限,且限每人一生僅一次變更機會。 四、被保險人為變更時需負擔期間之必要費用及利息,避免因其變更行為而有不當得利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