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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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整體資訊業務發展目標及策略研擬。 二、資訊網路、電腦設備軟硬體之規劃、建置、管理、操作與維護。 三、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 四、資訊安全作業規劃與管理。 五、資訊相關作業推動宣導、教育訓練與技術諮詢。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 第十五條 資訊室掌理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管理維護及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
原條文不足以明確表達資訊室職掌之業務,爰增訂六款,分款明確敘明該室掌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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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本廠廠長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廠長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由廠長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由廠長依權責派(僱)用之。 | 第二十條 本廠廠長、副廠長均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均由廠長派任後報請中央銀行核備;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任用外,其餘人員均由廠長依權責派(僱)用之。 |
依中央銀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本行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為理事會職權,爰配合修正派任廠長之核定權;其餘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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