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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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負擔下列費用: 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 二、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三、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屬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保險不給付範圍中,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須進行醫療之項目者,該醫療項目之醫療技術費、醫師診察費、手術費及無保險病房時之上一等級病房費差額,得視個案情形酌予補助。但下列範圍治療所需之特殊衛材及一般材料,由役男自付費用: (一)預防接種。 (二)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 (三)義齒、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前項第二款之醫療費用,由主管機關每半年一次預撥中央健康保險局轉付相關醫事服務機構。 第一項第三款之醫療費用,應由替代役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收據正本,交由服勤單位函送主管機關核發。 | 第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負擔下列費用: 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 二、傷病於國軍醫院就醫時之醫療及相關費用。 三、傷病緊急赴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醫療費用。 四、軍事基礎訓練期間赴主管機關之特約醫院就醫時之醫療及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醫療及相關費用項目如下: 一、掛號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二、二份診斷證明書費用。 三、一份醫療相關資料影印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險不給付範圍中,其醫療技術費(含醫師診察費及手術費)全額補助。但下列範圍治療所需之特殊衛材及一般材料,由役男自付成本費用: (一)預防接種。 (二)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 (三)義齒、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五、無保險病房時 之上一等級病房費差額。 第一項第三款之醫療費用補助規定如下: 一、因公傷病:一份診斷證明書及影印醫療相關資料費用;掛號費、救護車及隨車護士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二、非因公傷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替代役役男退役或停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負擔費用: 一、傷病住院至屆滿役期未癒,經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者,赴國軍醫院就醫者,比照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赴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比照第一項第三款辦理。但繼續治療之補助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二、因公傷病退役或停役返鄉後,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檢定與服役期間所患之傷病有關聯而須醫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三、因公傷殘者在法定領卹期間,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
一、按現行規定,替代役役男傷病需赴國軍醫院就醫,或因緊急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方享有相關醫療費用補助,並且區分為因公傷病及非因公傷病,而有不同的補助標準;申言之,替代役役男如非緊急之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法並無法獲得主管機關任何醫療費用補助。
二、由於替代役役男服勤處所分布全國各地,而目前全國僅有十一處國軍醫院,多數役男服勤處所附近並無國軍醫院,其為就醫方便,爰選擇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並支付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實影響其就醫權益。準此,爰檢討修正替代役役男就醫費用補助政策,針對替代役役男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數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不再區分就醫醫院類別,且不以緊急傷病為特定條件,以增進替代役役男就醫權益,爰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合併為第二款,並將第二項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部分,均納入該款予以規範。
三、為顧及替代役役男傷病在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之權益,並配合前開修正,乃將現行條文第三項替代役役男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部分,亦納入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分因公傷病或非因公傷病,均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四、目前主管機關所負擔替代役役男赴國軍醫院、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軍事基礎訓練期間赴主管機關之特約醫院就醫費用不一,替代役役男易生混淆,茲配合第一項第二款之前開修正,將第二項及第三項就替代役役男傷病赴國軍醫院、主管機關特約醫院、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負擔費用,增列第一項第三款,俾統一補助標準,並避免醫療資源浪費。且為因應部分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醫療項目,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須進行醫療者,該醫療項目之醫療技術費、醫師診察費、手術費及無保險病房時之上一等級病房費差額,得視個案情形酌予補助,以確保替代役役男得以受到完善之醫療照顧。
五、茲因配合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前開修正,主管機關所負擔替代役役男傷病赴所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其醫療費用補助標準一致,為促進替代役役男善用醫療資源,選擇適當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落實健保就醫分級制度,爰將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第一款補助掛號費之規定,予以刪除。
六、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一款有關補助替代役役男就醫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資料影印費用與替代役役男接受實質醫療照顧無涉,爰予以刪除。
七、第三項第一款對因公傷病緊急赴國軍醫院以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得補助救護車及隨車護士費用,原係為方便替代役役男轉診至國軍醫院就醫所規定。茲已將赴國軍醫院與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補助規定訂為一致,已無必須轉診之需要,爰刪除本項費用補助。
八、為方便替代役役男就醫,參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三條規定,增列第二項規範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由主管機關每半年一次預撥中央健康保險局轉付相關醫事服務機構,以精簡醫療費用補助作業流程。
九、增列第三項規定,規範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而屬於醫療必須項目,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技術費、醫師診察費、手術費及無保險病房時之上一等級病房費差額的補助作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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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一 替代役役男退役或停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負擔費用: 一、傷病住院至屆滿役期未癒,經服勤單位報請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比照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但繼續治療之補助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二、因公傷病於退役或停役返鄉後,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判定與服役期間因公所患之傷病有關聯而需醫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三、因公傷殘在法定領卹期間,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醫療費用,應由替代役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檢附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補助費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入每季生活扶助經費向主管機關結報。 | |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移列至本條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增列替代役役男退役或停役後相關醫療費用申請補助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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