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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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職務評定結果分良好、未達良好。 受評人在職務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職務評定應評定為未達良好: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 二、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 三、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計達記過以上者。 四、全年依法停止辦理案件。 五、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或其他違法失職情事,經綜合評核結果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 依前項應評定為未達良好者,應將具體事實記載於職務評定表備註及具體優劣事實欄內。 各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職務評定結果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或為安胎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 第七條 職務評定結果分良好、未達良好。 受評人在職務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職務評定應評定為未達良好: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 二、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 三、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計達記過以上者。 四、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或其他違法失職情事,經綜合評核結果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 依前項應評定為未達良好者,應將具體事實記載於職務評定表備註及具體優劣事實欄內。 各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職務評定結果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或為安胎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
一、考量全年依法停止辦理案件之檢察官與辦理案件之檢察官,工作繁簡多寡仍有差別,且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者,其職務評定應評列未達良好,本辦法與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性質相近,係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有關全年依法停止辦理案件檢察官職務評定之標準,不宜與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差距過大,爰修正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增列「全年依法停止辦理案件」。
二、現行第四款規定配合移列為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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