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一條、第二條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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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辦理。
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之條次。
第二條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三七五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或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一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四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三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倍以上金額者。 前項第四款之農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第二條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三七五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一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四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三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倍以上金額者。 前項第四款之農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一、經公證之契約,其權利義務明確而內容完整,且具證據力,可保障雙方權利,避免紛爭。惟考量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辦理農地仲介租賃,均有案可查,無須擔心證據滅失,又為避免地主與承租農地農民簽訂之租賃契約,地主不願公證導致承租農地農民無法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之問題,爰比照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之規定,於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2增訂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農地者(例如:經由農業主管機關辦理之農地銀行或小地主大佃農等承租農地),其租賃契約亦得不經公證程序。 二、比照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關農地坐落應與其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修正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