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管碧玲
管碧玲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一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為減少選務、選政分立所滋生之爭議,確保選舉、罷免事項之公開與公正,並呼應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法制化之現況,爰此,建議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條條文,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為配合第一條條文修正,爰此,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將原條文修訂為「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