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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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除涉國家安全、外交機密而決定不公開之秘密會議外,不得禁止媒體採訪及任何人旁聽。 各委員會會議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委員會旁聽規則,由立法院定之。 |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
為避免法規解釋爭議,宜將秘密會議性質加以界定,同時強化議事公開原則之落實,要求非此等祕密會議,不得禁止媒體採訪及任何人旁聽,以期增加公民監督國會問政之功能。再者,有關委員會旁聽規則之內容,應由立法院完成法制化,俾能提供各委員會及社會大眾遵循之規範。爰此,建議修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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