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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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三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半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第三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案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一、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蒐集相關證據。裁決制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運作迄今,每週約有二件申請案,每案平均約需調查三次,平均每案自收案至結案約需一百一十天,加以本會所聘裁決委員皆屬兼任性質,因此每組(三位)裁決委員常同時有五至六件裁決案件需審理調查,鑒於案件負荷較大及兼顧本業與裁決案件之情形下,裁決委員常需勉力抽空安排調查會議。同時本裁決委員會依法僅設於中央,裁決委員為顧及當事人到場應訊之便利性,亦常依當事人之需求安排會議時間。是故,為提升審案效率及便利當事人到場應訊,裁決委員或有必要於同日內上、下午安排不同案件調查程序。惟現行條文以每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之規定,其意旨亦以裁決委員須進行調查程序,並做成調查報告,提供裁決委員會審理之審查費依據;但因裁決委員為兼任性質,其進行調查期間對其原有之工作進行將有所影響,考量對其本職減損之所得及調查專業心力之付出,爰規定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案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規定,故每案於同日召開調查會議,僅得領取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為解決本條文適用之明確性並兼顧支給費用之合理性,以利裁決委員於提升審案效率及兼顧當事人到場應訊便利之情形下,如有必要於同日內上、下午安排不同或相同案件調查程序,仍得依會議進行之實際情形,每半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以杜爭議,爰將「每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修正為「每半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現行條文「每案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係為提升辦理案件效率,乃規定裁決委員每案支給調查費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惟目前裁決案件皆由小組(三位)裁決委員共同審理調查,因現行條文規定不甚明確,肇致每案上限八千元應如何支給之疑義。依本條之規範原意,應為每案調查次數以四次為限,故每位裁決委員每案調查費用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為使裁決案件之調查制度完整落實,俾釐清各裁決案件之複雜案情,且不偏廢裁決制度之審理效率,並明確條文規範意旨,爰將「每案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修正為「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第九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九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本標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