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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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五條規定報請協助時,得以年度相關預算協助辦理。協助前應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協助金額及相關經費需求有無重複提報等事項進行審查,於審查後將核定撥補金額通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第七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五條規定報請協助時,得以年度相關預算協助辦理。協助前應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協助金額及相關經費需求有無重複提報等事項進行審查,於審查後將核定撥補金額通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處。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爰將「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第十條 為利行政院瞭解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情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定期將相關經費支用情形,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網站填報。其中請求中央協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規定先行認列,並據以核算中央應撥補數額,至年度終了,再檢附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函報該處進行書面審查。 前項填報及函報作業,於鄉(鎮、市)公所部分,應由縣政府彙整後併同其本身之資料填報及函報。 第一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之填報內容、填報與函報期限及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認列標準等事項,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定之。 第十條 為利行政院瞭解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情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定期將相關經費支用情形,於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網站填報。其中請求中央協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數,由行政院主計處依規定先行認列,並據以核算中央應撥補數額,至年度終了,再檢附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函報該處進行書面審查。 前項填報及函報作業,於鄉(鎮、市)公所部分,應由縣政府彙整後併同其本身之資料填報及函報。 第一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之填報內容、填報與函報期限及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認列標準等事項,由行政院主計處另定之。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爰將「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第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各項復建工程,如因災情擴大等原因,致須在行政院核定復建經費之外追加撥補經費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超出行政院原核定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逕復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超出行政院原核定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由該會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逕復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三、超出行政院原核定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後,將審查結果報行政院專案核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後之追加金額超出行政院原核定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時,該會應將審查結果報行政院專案核定。 第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各項復建工程,如因災情擴大等原因,致須在行政院核定復建經費之外追加撥補經費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超出行政院原核定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逕復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二、超出行政院原核定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由該會會同行政院主計處等相關機關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逕復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三、超出行政院原核定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後,將審查結果報行政院專案核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後之追加金額超出行政院原核定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時,該會應將審查結果報行政院專案核定。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爰將「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搶險及搶修工作,應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及搶修開口契約之範圍及處理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定之。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搶險及搶修工作,應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及搶修開口契約之範圍及處理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由行政院主計處另定之。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爰將「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