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一、由於電業自由化之電業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無法於短期間施行電業自由化,於電業自由化開放業者自由售電前,汽電共生系統之餘電除躉售台電公司外,無法躉售予其他用戶,爰修正第一項施行期限。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