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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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一)計畫需求之評估。 (二)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 (三)方案之比較研究或評估。 (四)財務分析及財源取得方式之建議。 (五)初步預算之擬訂。 (六)計畫綱要進度表之編擬。 (七)設計需求之評估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甄選建議及相關文件之擬訂。 (九)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分析。 (十)資源需求來源之評估。 (十一)其他與可行性研究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二、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一)規劃圖說及概要說明書之諮詢及審查。 (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三)設計準則之審查。 (四)規劃報告之諮詢及審查。 (五)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三、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一)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工作成果審查、工作協調及督導。 (二)材料、設備系統選擇及採購時程之建議。 (三)計畫總進度表之編擬。 (四)設計進度之管理及協調。 (五)設計、規範(含綱要規範)與圖樣之審查及協調。 (六)設計工作之品管及檢核。 (七)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計價作業之審核。 (九)發包預算之審查。 (十)發包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或建議,或分標計畫之審查。 (十一)文件檔案及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立。 (十二)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四、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一)招標文件之準備或審查。 (二)協助辦理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澄清、補充或修正。 (三)協助辦理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及審查作業。 (四)協助辦理投標文件之審查及評比。 (五)協助辦理契約之簽訂。 (六)協助辦理器材、設備、零件之採購。 (七)其他與招標、決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一)各工作項目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二)施工計畫、品管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之審查或複核。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之審查或複核。 (四)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或稽核。 (五)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督導或稽核。 (六)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督導及改善建議。 (七)施工估驗計價之審查或複核。 (八)契約變更之處理及建議。 (九)契約爭議與索賠案件之協助處理。但不包括擔任訴訟代理人。 (十)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之審定或複核。 (十一)給排水、機電設備、管線、各種設施測試及試運轉之督導及建議。 (十二)協助辦理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十三)設備運轉及維護人員訓練。 (十四)維護及運轉手冊之編擬或審定。 (十五)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十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彙整、評估及補充。 (十七)其他與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第七條第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並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辦理。 | 第九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一)計畫需求之評估。 (二)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 (三)方案之比較研究或評估。 (四)財務分析及財源取得方式之建議。 (五)初步預算之擬訂。 (六)計畫綱要進度表之編擬。 (七)設計需求之評估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甄選建議及相關文件之擬訂。 (九)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分析。 (十)資源需求來源之評估。 (十一)其他與可行性研究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二、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一)規劃圖說及概要說明書之諮詢及審查。 (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三)設計準則之審查。 (四)規劃報告之諮詢及審查。 (五)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三、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一)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工作成果審查、工作協調及督導。 (二)材料、設備系統選擇及採購時程之建議。 (三)計畫總進度表之編擬。 (四)設計進度之管理及協調。 (五)設計、規範(含綱要規範)與圖樣之審查及協調。 (六)設計工作之品管及檢核。 (七)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計價作業之審核。 (九)發包預算之審查。 (十)發包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或建議,或分標計畫之審查。 (十一)文件檔案及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立。 (十二)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四、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一)招標文件之準備或審查。 (二)協助辦理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澄清、補充或修正。 (三)協助辦理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及審查作業。 (四)協助辦理投標文件之審查及評比。 (五)協助辦理契約之簽訂。 (六)協助辦理器材、設備、零件之採購。 (七)其他與招標、決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一)各工作項目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二)施工計畫、品管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之審查或複核。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之審查或複核。 (四)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或稽核。 (五)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督導或稽核。 (六)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督導及改善建議。 (七)施工估驗計價之審查或複核。 (八)契約變更之處理及建議。 (九)契約爭議與索賠案件之協助處理。但不包括擔任訴訟代理人。 (十)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之審定或複核。 (十一)給排水、機電設備、管線、各種設施測試及試運轉之督導及建議。 (十二)協助辦理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十三)設備運轉及維護人員訓練。 (十四)維護及運轉手冊之編擬或審定。 (十五)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十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彙整、評估及補充。 (十七)其他與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工程專案管理廠商一併辦理第七條所載監造服務,可減少介面,提升效率,爰明定機關得視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採行此一方式。惟為避免工作事項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一併載明涉及監造之服務內容需與第一項第五款「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之服務項目整合。另於新增之附表四附註三載明:「專案管理廠商受委託辦理本辦法第七條之監造業務,有關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之服務費用,不應重複支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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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工程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前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工程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工程決標價低於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第一項建造費用得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應扣除第二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 第二十九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工程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前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工程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工程決標價低於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第一項建造費用得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應扣除第二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
一、第一項配合第九條之修正增列附表四;附表一至附表三內容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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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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