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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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不予增訂)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憲法「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精神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促進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之立法意旨,及公平原則。爰參照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明定未滿六歲之兒童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招待;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則應予以半價優待。 審查會: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照委員王育敏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交通、醫療、文教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以年齡為標準,且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 一、本條第三項新增。 二、有鑑於國內餐廳、文教及休閒娛樂設施之收費規定,兒童票多以「身高」作為單一之認定標準,且各單位的標準不一,導致許多身高較高的兒童無法獲得票價優惠,顯有違平等原則。且許多業者訂定之優待標準極嚴,未顧及多數兒童之發展現況,實質受惠人數十分有限。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雖曾於97年作成決議,要求公私立機構原則上須先以身高為初判,兒童身高若超過標準,再依其年齡判斷。然而,對於身高較高的兒童,此種方式使其須較其他兒童多接受一道檢查程序,方能享受優惠,仍不公平。 四、經查國外文教娛樂設施,多以「年齡」作為優惠兒童的認定依據,且對一定年齡以下之兒童,給予免費優惠。以法國為例,巴黎博物館對於未滿18歲之兒少給予免費優待;日本大阪環球影城開放未滿4歲幼童免費入場。此外,著名的迪士尼樂園,不論於法國、美國或香港,未滿3歲之幼童均得免費入園。 五、為落實平等原則並打造更友善之兒童育樂環境,不論政府機關(構)或公、民營事業,均應以年齡為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之標準,並要求前開機關(構)及事業對於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應提供免費之優惠。至於適用免費之年齡範圍,則由各機關(構)及事業自行定之。 審查會: 第三十三條,照委員王育敏等提案,除修正第三項文字為:「交通、醫療、文教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以年齡為標準,且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外,餘照案通過。
(維持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王育敏等32人提案: 鑑於孩子童年的數位化,兒少於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上網過程中,可能接觸暴力、色情等不當資訊。尤其行動通信平台上的「行動應用程式」(app),經常出現不利兒少身心的資訊內容,可任由兒少下載,卻缺乏分級管制之具體規範。原條文第一項僅針對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三項,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爰提案將「行動應用程式」(app),增列其為分級管理之規範對象,以落實保障兒少通訊傳播權益,健全兒少身心發展。 審查會: 委員王育敏等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照委員江惠貞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七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及基準、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等。 第七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等。
委員江惠貞等20人提案: 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當中「公開透明」與「照顧弱勢學生」之精神,規範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各收費項目數額上限,以照顧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之兒童。 審查會: 第七十六條,照委員江惠貞等提案,除修正第三項句中「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管理」為「收費項目、用途及基準、管理」外,餘照案通過。
(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配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增訂罰則之規定。 審查會: 第九十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照委員王育敏等提案通過) 第九十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委員王育敏等3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平等原則及建構友善兒童環境,避免修法意旨未能落實,爰對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賦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之權限。如屆期仍不改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強制執行,併予敘明。 審查會: 第九十條之一,照委員王育敏等提案第九十條之一條文通過。
(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十二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委員王育敏等32人提案: 本條文為配合第四十四條修正之相關處罰規定,併同增列之。 審查會: 第九十二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