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曜
楊曜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明溱
林明溱
江惠貞
江惠貞
魏明谷
魏明谷
陳其邁
陳其邁
呂學樟
呂學樟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桐豪
李桐豪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正二
林正二
徐少萍
徐少萍
紀國棟
紀國棟
蘇清泉
蘇清泉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餘額不足一百億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離島地區由於戰地政務之政策,長年限制經濟開發計畫的發展;唯近年來兩岸政治局勢趨緩、交流互動頻繁,各離島地區已開放經濟建設之限制,中央法規更以「離島建設條例」予以規範輔助。 二、離島建設基金已於99年撥補完畢,現餘額已不到一百億,為延續離島建設發展之政策,在未有其他資金來源挹注離島建設基金前,中央政府應加以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