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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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二 為照顧澎湖、金門、馬祖離島地區居民就業權益,中央機關應於設籍各該離島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特種考試,以促其健全發展。 前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三、為因應離島機關之特殊性,考量離島各項公務之順利推展,並促使離島各機關人事之穩定,爰修法明文,以符合離島地區各機關用人之需求與地區發展之意旨。 四、有關考試法制事宜,係考試院限定權責,依法規定由考試院主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