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應雄
楊應雄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魏明谷
魏明谷
紀國棟
紀國棟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瓊瓔
楊瓊瓔
吳育仁
吳育仁
盧秀燕
盧秀燕
李桐豪
李桐豪
邱文彥
邱文彥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二 為照顧澎湖、金門、馬祖離島地區居民就業權益,中央機關應於設籍各該離島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特種考試,以促其健全發展。 前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三、為因應離島機關之特殊性,考量離島各項公務之順利推展,並促使離島各機關人事之穩定,爰修法明文,以符合離島地區各機關用人之需求與地區發展之意旨。 四、有關考試法制事宜,係考試院限定權責,依法規定由考試院主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