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楊應雄
楊應雄
紀國棟
紀國棟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魏明谷
魏明谷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正二
林正二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選舉公告之日前六個月內,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關於選舉舞弊之立法,其有為列舉規定者,亦有為概括規定者,本條乃採德國概括規定之立法例,然對於本條之適用實務上時有爭議,更為民眾所不解。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僅限制連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乃取得選舉權,而未明確規範期限,致使民眾常於選後遭受調查進而入罪受刑。 三、按德國刑法第107a條選舉變造罪,其規範之情形有二,一為選舉權人確定後至投票前防止選舉權非法取得,二為投票後防止變造(Verfalschung)選舉結果。為避免概括規定適用不明確,同時鑑於選舉公告後始開始進入選舉期間,方有以嚴刑罰維護選舉秩序之必要,爰於本修正條文增列「於選舉公告之日前六個月內」,以明確規範本條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