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蕭美琴
蕭美琴
高志鵬
高志鵬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唐山
陳唐山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魏明谷
魏明谷
蔡煌瑯
蔡煌瑯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區域計畫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三十一人,除有關機關之代表外,主管機關應聘請具有區域計畫、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關注區域發展事務之熱心公益人士擔任委員,其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其餘組織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條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一、增列第三項規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之組成結構。 二、為兼顧草根民主及專業治理之精神,將原訂定於「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中之委員會組織規範提升為法律位階,並將具有區域計畫、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關注區域發展事務之熱心公益人士擔任委員的比例,由原組織規程規定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修改為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條之一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召開審議區域計畫有關事項之會議前,應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於審議區域計畫有關事項時,不得拒絕民眾與會旁聽。 如區域計畫審議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為落實主權在民及公民參與之民主政治精神,規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應於召開前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開會時,不得拒絕民眾參與旁聽;如區域計畫審議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64條之規定,辦理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