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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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 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學校發展需要。 二、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
一、為使教師進修、研究確能提升教學品質,爰修正本條,將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款次對調,並將第一款修正為「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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