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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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 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
委員林淑芬提案:
一、在自然環境下,很難以人道方式取得野生動物活體或產製品。特別是針對海洋哺乳類動物的商業性狩獵(海豹、海狗、鯨豚等)。其圍捕或宰殺方式往往十分殘忍、不人道,嚴重違反動物福利,故明訂不得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和買賣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
二、但屬原住民傳統狩獵活動所得,且有證明文件者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審查。
三、海洋哺乳類動物,計有三目:海牛目、鯨目及食肉目。海牛目包括海牛與儒、艮,鯨目含鯨、海豚與鼠海豚三科。食肉目含海豹、海獅、海象、海獺與北極熊。其中僅鯨魚、海豹與南方海獅(海狗),在少數國家仍有商業性獵殺,且極具爭議。
四、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現行除學術研究外,均不得輸入、輸出、陳列、展示、買賣。
審查會:
一、第三、四、五項首句中「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等文字均修正為:「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
二、第四項「原住民傳統」等文字修正為:「原住民族傳統」。
三、第五項刪除句首「欲」1字及「需」字修正為「須」。
四、第六項及第七項合併修正為:「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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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
委員林淑芬提案
本條增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或買賣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之罰則。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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