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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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丁委員守中等提案:
一、鑒於網路購物的興盛與電子現金應用日漸廣泛,野生動物買賣已不侷限於實體店面,許多販賣者在自家繁殖野生動物,透過網路販賣。根據民間團體調查發現,網路所販賣的野生動物多為外來種,若遭棄養,將對我國自然環境與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
二、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僅針對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於野生動物在網路販賣的情形無法可管,實有必要在現行法條中增列對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委員蔡煌瑯等提案:
一、有鑑於網路交易應用廣泛,連野生動物之交易都已透過網路平台交易。但若交易動物為外來種,且遭棄養,對我國生態平衡與國人健康,勢必造成嚴重危害。
二、由於現今法令並未規範該項行為,因而無法可管,故增訂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以維護我國生態平衡與國人安全。
審查會:
第二項修正為:「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均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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