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薛凌
薛凌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許添財
許添財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明文
陳明文
田秋堇
田秋堇
魏明谷
魏明谷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歐珀
陳歐珀
林淑芬
林淑芬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 對直系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刑法」相關條文獨漏「對血親親屬施以強制性交者」之加重要件,導致無從將犯此惡刑者施以重刑,導致道德淪喪、倫常敗壞之事頻傳。 三、鑑於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未就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具有上述「血親身分者」有加重規範;然藉由血親尊長權勢而欺凌親屬之犯嫌,其惡性不亞於現行本條之各項加重要件;遂提案修法增訂二百二十二之一條之身分犯加重;並基於避免血親範圍過大,僅將三等血親納入規範。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直系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犯前條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上述前條立法理由,及類推本法第二百三十條血親和姦罪之優生學與風化倫常之考量而排除姻親之考量,增訂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對直系或三等親以內旁系血親親屬犯前條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