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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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 對直系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刑法」相關條文獨漏「對血親親屬施以強制性交者」之加重要件,導致無從將犯此惡刑者施以重刑,導致道德淪喪、倫常敗壞之事頻傳。
三、鑑於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未就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具有上述「血親身分者」有加重規範;然藉由血親尊長權勢而欺凌親屬之犯嫌,其惡性不亞於現行本條之各項加重要件;遂提案修法增訂二百二十二之一條之身分犯加重;並基於避免血親範圍過大,僅將三等血親納入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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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直系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犯前條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承上述前條立法理由,及類推本法第二百三十條血親和姦罪之優生學與風化倫常之考量而排除姻親之考量,增訂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對直系或三等親以內旁系血親親屬犯前條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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