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其昌
蔡其昌
尤美女
尤美女
楊曜
楊曜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魏明谷
魏明谷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唐山
陳唐山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林淑芬
林淑芬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第八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及釋字第461號解釋文,增訂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人士到會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