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林佳龍
林佳龍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明文
陳明文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姚文智
姚文智
潘孟安
潘孟安
林岱樺
林岱樺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政府為推動行政院組織再造,故於101年5月20日裁撤原行政院新聞局,將原本新聞發布、政策宣傳及聯繫等事項轉移至行政院發言人室處理,惟查僅承接原行政院新聞局業務三分之一的行政院發言人,人事編制卻以「特任」職位任用。對於機關被裁撤,處理業務縮減之下,行政院發言人官職編制卻是更上一層,有違政府精簡人事編制之原則,是以,依循原行政院新聞局長之職位職等,修正行政院發言人任用及職位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