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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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自補助對象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生效日之當月起算。 前項規定於補助資格變更或喪失時,其變更或停止補助之生效時間準用之。 第八條 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低收入戶老人自核定生效日之當月起算。中低收入老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前項規定於補助資格變更或喪失時,其變更或停止補助之生效時間準用之。
有關現行條文「中低收入老人於當月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一節,內政部業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與各縣市政府會商同意修正為「自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生效日之當月起算」,以協助中低收入老人減輕繳納保險費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