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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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自補助對象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生效日之當月起算。 前項規定於補助資格變更或喪失時,其變更或停止補助之生效時間準用之。 | 第八條 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低收入戶老人自核定生效日之當月起算。中低收入老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前項規定於補助資格變更或喪失時,其變更或停止補助之生效時間準用之。 |
有關現行條文「中低收入老人於當月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一節,內政部業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與各縣市政府會商同意修正為「自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生效日之當月起算」,以協助中低收入老人減輕繳納保險費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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