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科學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科學研究發展業務之策劃或推動,具有卓著貢獻。 二、對科學業務提供創新意見或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卓著效益。 三、執行科技業務,對重大災害之防治及處理,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科技公益服務績效,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科學行政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 第二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科學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科學研究發展業務之策劃或推動,具有卓著貢獻。 二、對科學業務提供創新意見或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卓著效益。 三、執行科技業務,對重大災害之防治及處理,具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對科學行政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
一、為擴大科學專業獎章之獎勵對象,增列對科技公益服務績效,具有重大貢獻者,得頒給獎章,為第四款。
二、現行條文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五款。 |
|
| 第三條 本獎章採襟綬;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授予獎章者,不再頒給。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 第三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授予獎章者,不再頒給。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
為使獲得本獎章者更具尊榮感,獎章不分等,爰酌作文字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