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第二條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為機械類或電氣類登錄機構者,應依其認可業務之類別分別申請,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者,每件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於登錄證書增列認可品目者,應依其認可業務之類別,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八百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二千七百元。 前三項申請經書面審查後駁回或辦理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評鑑費;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一、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機構依其認可業務類別分為機械類及電氣類,並由內政部分別辦理上開二類登錄機構之審查及發證。內政部為審查申請機構執行認可業務專業及技術能力,除書面審查申請機構檢附之必要文件資料外,亦須至申請機構辦理實地評鑑,查核書面所提辦理認可之軟、硬體設施,並逐一檢視其人力配置、試驗設備、試驗室管理、試驗人員操作等,是否與該機構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計畫書等相符,爰第一項明定申請登錄者應依機械類或電氣類認可業務類別分別申請,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金額。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登錄機構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登錄證書有效期間或申請於登錄證書增列認可品目者,每件應繳納之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金額。 三、第四項明定申請機構於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或申請案經書面審查駁回而未辦理實地評鑑者,退還實地評鑑費。另申請者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經審查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申請人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俾符使用者付費原則。
第三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一、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明定申請核發、換發登錄證書,或登錄證書污損、滅失時申請補發者,每張應繳納證書費金額。 二、第二項明定退還證書費之情形。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內政部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但書之規定,明定符合免收取規費之情形。
第五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鑑於本辦法尚未生效(施行日期由內政部以命令定之),為與本辦法同步施行,爰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