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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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補助期限自本辦法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 第三條 補助期限自本辦法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
延長本辦法補助期限二年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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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氣價條件如下: 一、充填液化石油氣之車輛須為合法液化石油氣車。 二、補助款須完全反應於液化石油氣售價上。 |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氣價條件如下: 一、充填液化石油氣之車輛須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出廠之合法液化石油氣車。 二、補助款須完全反應於液化石油氣售價上。 |
修正補助氣價條件須為合法液化石油氣車,不限制其出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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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此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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