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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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為持續推動電動車電池交換營運系統,爰修正補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