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佳龍
林佳龍
何欣純
何欣純
劉櫂豪
劉櫂豪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黃偉哲
黃偉哲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許添財
許添財
段宜康
段宜康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管碧玲
管碧玲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該投保單位被保險人薪資所得總額,逾其被保險人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第三十四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本條文訂定之原意旨係為「避免投保單位對受僱者之高薪低報情形」,然現行條文卻擴大解釋為『該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所有申報代號50的薪資所得總額』,顯有過於擴大解釋之嫌。有鑑於此,應將其每月支付薪資總額範圍界定為「該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並將原條文之「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修訂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以排除雇主每月薪資的雙重繳費,以及投保單位聘請臨時人力時亦須繳納補充保費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