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林岱樺
林岱樺
蔡其昌
蔡其昌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邱志偉
邱志偉
林世嘉
林世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前項遭糾正之機關其首長及業務承辦主管,於監察院認定其缺失未改善以前,其首長及業務承辦主管之年終考績不得列優等或甲等,並不受其他法令所定考績比例限制,其為政務人員者,不得支領年終工作獎金。 第二十五條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一、增列第二項。 二、為落實對行政機關有效達到糾正後刻正改善之目的,以強化糾正案之追蹤考核機制,符合糾正案之監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