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林岱樺
林岱樺
蔡其昌
蔡其昌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林佳龍
林佳龍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正二
林正二
魏明谷
魏明谷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其邁
陳其邁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六、災害防救召集: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時實施之。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一、新增第六款。 二、配合民國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明定國軍投入重大災害搶救機制,亦授權國防部得基於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防救災事項,因此,增訂災害防救召集之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