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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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六、災害防救召集: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時實施之。 |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
一、新增第六款。
二、配合民國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明定國軍投入重大災害搶救機制,亦授權國防部得基於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防救災事項,因此,增訂災害防救召集之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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