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盧秀燕
盧秀燕
呂玉玲
呂玉玲
楊應雄
楊應雄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黃文玲
黃文玲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雪生
陳雪生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紀國棟
紀國棟
翁重鈞
翁重鈞
蔡正元
蔡正元
陳碧涵
陳碧涵
林明溱
林明溱
邱文彥
邱文彥
李鴻鈞
李鴻鈞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一、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生理假之請假日數需併入病假計算;而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即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期來臨,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其年度病假額度將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到女性受雇者之權益。 二、爰此,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生理假與病假脫勾,使生理假不與病假一起計算,以維護女性受雇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