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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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
一、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生理假之請假日數需併入病假計算;而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即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期來臨,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其年度病假額度將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到女性受雇者之權益。
二、爰此,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生理假與病假脫勾,使生理假不與病假一起計算,以維護女性受雇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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