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陳根德
陳根德
孔文吉
孔文吉
邱文彥
邱文彥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鎮湘
陳鎮湘
徐少萍
徐少萍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明才
羅明才
李鴻鈞
李鴻鈞
曾巨威
曾巨威
陳淑慧
陳淑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再犯前項之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一、懲治走私條例定罪率雖高,但走私再犯率卻從民國96年的27%,一路成長,至民國100年已高達64.3%。顯見量刑刑度過低,私梟一再鋌而走險,在有暴利可圖下,一再向法律挑戰,顯有針對再犯者加強嚇阻之需求。爰提案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增訂法定刑度之下限一年,使再犯者不得易科罰金,並加高再犯者併科罰金額度至一千萬元,以收嚇阻之效。 二、另改現行條文第二項之「前項」為「第一項」,以符原條文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