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詹凱臣
詹凱臣
王廷升
王廷升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瓊瓔
楊瓊瓔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呂學樟
呂學樟
蘇清泉
蘇清泉
陳超明
陳超明
江惠貞
江惠貞
丁守中
丁守中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所得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滿九十天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第七條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一、現行「所得稅法」第七條條文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其中「經常居住」之標準如何?法無明文規定,遂使一般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於適用法律時無所適從,財政部乃以行政命令規定其適用標準,給予行政機關過於寬鬆的行政裁量權。 二、由於此一定義攸關民眾權利義務,本席以為不宜由行政單位以函釋作為解釋,而應將明確的天數訂於「所得稅法」中,爰此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七條,將「經常居住」明訂為居住滿九十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