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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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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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修正特殊教育經費保障下限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點五。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