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盧嘉辰
盧嘉辰
廖正井
廖正井
蔡正元
蔡正元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林德福
林德福
謝國樑
謝國樑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唐山
陳唐山
鄭汝芬
鄭汝芬
林正二
林正二
孔文吉
孔文吉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行為之一者,應公布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自91年施行之今,職場就業歧視案件仍層出不窮,職場性別平等觀念仍有待加強,現行法一次性之處罰機制已不足以收處罰之效,爰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行為之一者,應公布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自91年施行之今,職場就業歧視案件仍層出不窮,職場性別平等觀念仍有待加強,現行法一次性之處罰機制已不足以收處罰之效,爰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