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高志鵬等24人擬具「政治獻金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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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十八條之一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公職候選人之捐贈,應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且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伍百萬元。 三、立法委員: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縣(市)議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鄉(鎮、市)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十萬元。 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公職候選人為前項捐贈以外之支出,包括為候選人辦理競選活動、宣傳、提供競選資源之協助等,其支出金額,依前項規定。 政黨依前項規定對二位以上候選人所為之支出,其對每一候選人支出之金額,按人數平均計算之。
委員高志鵬等24人提案: 一、本條文新增。 二、基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避免各政黨因資源不一,財力不同,導致競選立足點的不同,爰增列政黨對於各項選舉公職候選人捐贈總額之上限規定。 三、政黨為協助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勝選,除直接以金錢捐贈外,尚可能替候選人登載廣告、拍攝宣傳片、辦理造勢活動與晚會、遊行、雇工發送競選傳單、提供競選辦公處所、車輛等各項費用支出,無論候選人知情與否,候選人均有受益,如未有適當額度之規範,可能發生規避捐贈限額之情事,造成政黨間之不公平競爭,爰增列第二項規定,除金錢捐贈以外之支出,亦應計入政黨捐贈候選人總額上限之規定。 四、第三項明訂政黨對二位以上候選人為捐贈,其對每一候選人捐贈金額之計算方式。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增列政黨對於各項選舉公職候選人捐贈總額之上限,並將金錢以外之支出,包括為候選人辦理競選活動、宣傳、提供競選資源之協助等,亦予以計入,俾符合政黨公平競爭之意旨。 三、為使政黨捐贈其所推薦之公職候選人透明、公開,並避免政黨以其固有黨產捐贈,形成不公平競爭,政黨之捐贈,應限制以其政治捐贈專戶支出為限,爰修正第一項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