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田秋堇
田秋堇
陳亭妃
陳亭妃
邱志偉
邱志偉
楊曜
楊曜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張曉風
張曉風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其邁
陳其邁
陳唐山
陳唐山
陳節如
陳節如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昆澤
李昆澤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制定協商機制以有效推動污染源排放量查核及推動排放量管制機制。
第十四條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前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前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制定通報協商機制以盡速有效通報民眾防範空氣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