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魏明谷
魏明谷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管碧玲
管碧玲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但此類藥品仍需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等相關規定標示及辦理。 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而言。 第一項所稱未變性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第一項未變性酒精之進口,以供工業、製藥、軍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為限。有關未變性酒精之產製、進口、銷售及變性劑添加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而言。 第一項所稱未變性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第一項未變性酒精之進口,以供工業、製藥、軍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為限。有關未變性酒精之產製、進口、銷售及變性劑添加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市售部分含酒精飲品,以藥品申請上市,其廣告多宣稱有強身健體、補充體力之效果,以致使用者忽略其內含大量酒精,長期飲用恐導致身體傷害,應強制標示,以免濫用。 二、此類飲品酒精含量約8~10%,雖為為藥品,但仍如酒類飲品般會大量提高飲用者血液之酒精濃度,部分民眾甚至出現醉酒之情形,但因其登記為成藥,免去相關酒精含量標示與飲用警語,以致飲用者失去戒心,讓使用者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可能飲用過量,導致酒後駕車或酒精過量之身體傷害,應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標示酒精含量,以供飲用者參考,避免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