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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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但此類藥品仍需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等相關規定標示及辦理。 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而言。 第一項所稱未變性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第一項未變性酒精之進口,以供工業、製藥、軍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為限。有關未變性酒精之產製、進口、銷售及變性劑添加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而言。 第一項所稱未變性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第一項未變性酒精之進口,以供工業、製藥、軍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為限。有關未變性酒精之產製、進口、銷售及變性劑添加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市售部分含酒精飲品,以藥品申請上市,其廣告多宣稱有強身健體、補充體力之效果,以致使用者忽略其內含大量酒精,長期飲用恐導致身體傷害,應強制標示,以免濫用。
二、此類飲品酒精含量約8~10%,雖為為藥品,但仍如酒類飲品般會大量提高飲用者血液之酒精濃度,部分民眾甚至出現醉酒之情形,但因其登記為成藥,免去相關酒精含量標示與飲用警語,以致飲用者失去戒心,讓使用者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可能飲用過量,導致酒後駕車或酒精過量之身體傷害,應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標示酒精含量,以供飲用者參考,避免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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