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陳亭妃
陳亭妃
魏明谷
魏明谷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姚文智
姚文智
段宜康
段宜康
葉宜津
葉宜津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薛凌
薛凌
林淑芬
林淑芬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定之用意是希望在公權力的介入下,企業主必須擔負起防制與處置職場性騷擾工作的主要責任。然現今仍常發生求職者遇職場性騷擾後向企業主申訴,企業主因不願積極處理,索性直接解雇受害求職者之情況。 二、為保障求職者權益,並為有效杜絕職場性騷擾事件,特加重不當解雇員工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罰則,將現行之罰鍰提高三倍,並由主管機關公佈其名稱,藉此督促企業主能更積極、謹慎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