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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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 |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定之用意是希望在公權力的介入下,企業主必須擔負起防制與處置職場性騷擾工作的主要責任。然現今仍常發生求職者遇職場性騷擾後向企業主申訴,企業主因不願積極處理,索性直接解雇受害求職者之情況。
二、為保障求職者權益,並為有效杜絕職場性騷擾事件,特加重不當解雇員工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罰則,將現行之罰鍰提高三倍,並由主管機關公佈其名稱,藉此督促企業主能更積極、謹慎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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