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林岱樺
林岱樺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節如
陳節如
蕭美琴
蕭美琴
高志鵬
高志鵬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記載未滿十八歲之兒少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一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
一、近年來台灣媒體對犯罪新聞多會詳細報導,從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職業、住所、特徵,以及犯罪動機、手法與過程,無不詳實描述。不過此等作法卻有可能引起被報導者之名譽、隱私等人格權遭嚴重侵害的問題,尤其對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行為時,於新聞報導中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身分資訊時,更將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精神傷害。 二、本條例修正後明定各類形出版品及媒體不得報導、記載未滿十八歲之兒少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並增訂罰則,以保護未成年兒少之人格及隱私權。